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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十七岁的时候被家人安排和他相亲,没过几个月他带我去了外省打工,相处一段时间我们不合适,我提出分手,然后他让我还他家给的两千六白块钱,还有他用到我身上的钱,总的九千多,我没还,我把钱打回家了让他跟我爸拿,他不要,他姐还讲我一些难听的话,然后我走了,回家以后差不多两年我跟别人结婚了,这样我犯不犯法?有没有什么法律责任?

其他 2014-12-10 07: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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