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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在2011年在某间婚纱摄影店交付摄影款项9000多元(协议上写明需要哪位摄影师),由于婚期临近,喜欢的摄影师没有空档,没法在婚期前拍摄,婚期过后打算补拍,心仪的摄影师已经离职,(离职前摄影店并没有通知我赶紧到店拍摄),如今打算要求摄影店退款,此时摄影店已经更名,负责人拒绝退款,理由是以前的摄影店已经注销,与现在的店没有丝毫关系,以前所交款项不是他们收取,所以无法退。但是现在摄影店在公共平台上,例如微信网页依然采用以前摄影店的名字。怎么办?

行政诉讼 2014-12-11 07: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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