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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6年3月,甲村村民王某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村里某地块的3亩耕地,承包期限为30年,自1996年3月至2026年2月。2003年2月,王某因外出经商,自愿将该承包地交回,村里因王某投入增加土地生产能力而补偿给他500元。2007年5月,王某经商失败,回到村里要求村委会将原承包地交还给他耕种,他愿意交还500元补偿款,村委会是否应该把王某交回的承包地重新发给王某耕种?

离婚 2014-12-19 06: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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