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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此输入所需问题的内现根据2012年10月1日公布实施《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中,第四十二条;1990年4月1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在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申请初始登记,申请人不能提交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城市规划,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公告申请。经登报公告满三十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登记机构应当核准登记。经过《重庆市大渡口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审查(证人、证据、所在地勘验、具结保证书等相关材料)核准、(公告)后。现持(函)件,特向《重庆市规划局大渡口区分局》申请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证明;接到(关于大渡区新山村街道光明村86号确认规划情况的复函):“经我局查询,在1990年前尚无规划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因此我局无法核实该房屋是否符城市规划,建议你向大渡口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按相关登记政策办理”。又经推到《重庆市大渡口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关于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光明村86号土地权属的情况说明):“经我局查明,光明村86号的房屋,土地权属于1991年已确权发证,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重庆钢铁公司”。因《重庆市大渡口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容,问题说明越详细,回答也会越准确!

其他 2014-12-27 07: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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