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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今收到一封律师函告我销售商标侵权产品。并提供一份证据保全公证书,在公证书上提到原告于7月4号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同时取得作为证据的所购商品及收款收据和手工写的电话号码共三份证据,在购买完成后对证据进行了保全公证。可经过我本人仔细核对公证书上提供的证据发现问题:1、收款收据是7月3号取得,原告对收据的日期进行了修改。2、手工写的电话号码便条和开具收据的不是同一人的笔迹怀疑是原告另外一天来店中要其他店员写的。分析上面我是否可认定公证书上提到的现场监督的公证行为本身就存在虚假,所以对公证的内容看作是无效的呢?

其他 2014-12-27 07: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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