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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位律师好!我与广东省中山市企业A2008年8月25日签订劳动合同,签约四年;2010年3月1日由于岗位调整,跟企业A重新签订合同,签约四年;2011年11月1日由于身体原因停薪留职,2012年2月1日返回企业A继续上班,企业A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签约四年。2014年7月公司战略调整,8月口头通知我们办理离职,到新的公司B上班,同时把工龄转入新的公司B,如果不去,就开除,注:公司A和B没有任何关系。2014年9月28日书面通知开除。请问像这种情况,1、我应该申请多少个月的补偿金2,签约公司A在广东省中山市,而我实际工作地点在江苏省南京市,请问补偿金标准时按照中山市平均工资还是南京市的平均工资,我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中山标准的3倍,少于南京平均工资的3倍。3、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按照中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保,我们实际收入远高于最低标准,这方面公司是否应该给与我们补偿4、由于工作性质原因,每年11天的国家节假日都无法休息,须坚持上班,公司也没任何补偿,请问这部分加班费可以跟公司申请补偿吗?5,根据公司去年考核要求,完成任务后,公司给予一定金额的KPI考核奖励,现公司要求我们离职,这部分完成任务的KPI奖励能否申请正常补偿?6、除去上述费用,是否还有其他费用可以申请补偿。公司现在给我的赔偿只有中山的月平均工资*3*3年,是否合理?谢谢!

其他 2014-12-29 07: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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