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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一家私企打工近五年,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是从2005年10月16日至2008年10月15日,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是从2008年10月16日到2010年10月15日,因单位经营管理与策略原因,公司效益不理想,现在这家私企要实行承包形式,由原来管理这家公司的总经理带头承包,现在由另人承包,我们又得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元月1日开始实行的,我们第一次签从2005年10月16日至2008年10月15日,请问期中2005年10月16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合同日是不是也属于新劳动合同法之内?同样享受新的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条件?谢谢!

其他 2010-05-27 18: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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