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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张某与酒厂于2006年3月1日签订酒厂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承包期为三年,承包人缴纳30000远经营承包金,承包人在承包期间必须保证设备完好率98%。固定资产每年增值2%,年缴纳利润100000元。张某第一年以经营亏损为要求应缴纳利润缓到第二年一并上交,第二年仍未按合同规定缴纳利润。并拖欠职工半年工资120000元。职工要求补发工资未果停工,经三方多次协商就缴纳利润和补发工资仍未达不成协议,承包人此时提出解除承包合同,使酒厂和职工的利益收到重大损失。

其他 2010-05-27 14: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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