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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远景公司与一制衣厂签定了一份地役权合同,双方约定:制衣厂在10年内不得在该土地上兴建七层高以上建筑;作为补偿,远景公司每年向制衣厂支付50万元。但后来制衣厂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一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建高层建筑。远景公司得知后,立即要求金鼎公司停止兴建,但被拒绝了。原告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6`158`159`164`167等条款的规定起诉。请问作为金鼎公司应该怎么写答辩状

其他 2008-12-24 00: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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