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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09年10月17日购买某财产保险再保险期内车辆盗抢险 车辆初登日期为2004年6月8号截止为2009年6月2号变更为 出租转非 交易发票金额为 1000元 但发票早已丢失 盗抢险保额为:88396 没有购买盗抢险的不计免赔率特别条款 免赔率20% 月折旧率0.06% 该车被盗抢日期2010年1月25号 在保险公司最笔录时填写3万5购买此车并签字按手印 但我是车主弟弟并不是车主和被保险人 个人认为并不是有效证据 请问法院会根据保险合同判决吗 判决金额为多少 如果各位是保险公司的辩护律师会怎么为保险公司辩护 谢谢

其他 2010-05-29 21:2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不知道你说的根据保险合同判决什么意思?意思是按照88396元扣除20%的免赔率和月折旧0.06%后的金额赔偿吗?若是这个意思,个人认为很难。请把车辆的基本情况及交易情况讲清楚,“车辆初登日期为2004年6月8号截止为2009年6月2号变更为 出租转非”是什么意思? 1000元是车辆的交易价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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