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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板在外国开了家超市,在平潭招了合同工,期限为三年,第一年是人民币四万元,第二年是四万五千元,第三年是五万元,等期满三年来回机票报销,因为我们跟老板娘是一个村的,合同书上写了,在外发生意外自己负责,当时我就说这一条不行,老板娘说没事只是做个形式而已,随后我们就信了签下名字,从3月份开始去,但中途因水土不服,小女孩经常感冒,想回家老板不让,到了8月份老板的姐姐拿过期的可乐让三四个员工喝,随后小女孩开始发高烧,发了三天,然后开始流鼻血,晚上9点流到凌晨两点多才止住,医生诊断是食物中毒,差点掉了性命,小女孩要求回来老板还是不让,之后要做了一个月,因老板扩大店面把楼梯给拆了小女孩不小心摔了全身青一块紫一块脚被钢筋插了缝了3针,因为护照被老板拿了,所以回不来,我一直求老板娘叫她帮我送回来,她说要回来可以,叫一个人来担保签下大名才让你走,这是国外到哪里找人啊,之后真的联系上一个亲戚来帮我担保,才拿出护照和900美金,是亲戚帮我买了机票送我回来。回来机票用了820美金,剩下80元,上班时间做了6个月零7天,按道理是半年赚了2万,但是老板说这2万都做证件了,包括两年证,假结婚证都是从我工资里面扣,还有上次食物中毒的急诊费都是我个人出,我该怎么做才能拿回我的血汗钱。求支援

其他 2015-01-14 06: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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