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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1998年8月15日有一家酒店工作,任工程部门电工一职,工资当时800元/月。名叫:龙~~~大酒店。到2000年10月由另一个公司接管,并更名为:达~~~大酒店。当时工资,1200。到2006年6月份,由再另外一个公司接管,再更名为:朋~~~酒店。到2007年下半年再更名为怡~~~~大酒店。当时工资1600元/月,2009年10月份工资1900元,到现在2010年5月22日,突然人事部门叫我去拿这个月的工资,并叫我自动离职,。要求我不要说出去,。期间并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也没有买社保。是否可以得到补偿/赔偿。补偿又是多少合理?? 帮忙解决,谢谢,

仲裁 2010-05-31 10: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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