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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承包一工程,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合同价为固定总价,在签订合同前,双方进行了商务谈判,约定工程量可调,单价不变,后来在签订合同时,合同约定合同价为固定总价有条件调整,即业主认可的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两种情况。现业主招标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工程量不符,请问合同价款能调整吗?(不考虑现场签订和设计变更的情况)

诉讼 2015-04-11 21:33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从你叙述的情况来看,我认为合同价款是不可以调整的,理由简单叙述如下: 1、本案合同价为固定总价,只有两种情况可以调整,即业主认可的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两种情况。但你的提问说不考虑这两种情况,所以就没有可以调整的理由。 2、我认为你公司存在以下失误,即在拿到招标文件时没有仔细核实招标方给出的工程量。正确的做法是应仔细核实工程量,若发现和图纸工程量有较大差异,应在答疑阶段提出。 3、投标人是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的,而招标人往往把工程量的风险推给投标人。 4、从本案来看,在不考虑现场签zheng和设计变更的情况,如果实际工程量比清单工程量多的话,你公司就吃亏了,反之,你公司就占便宜了。 5、以后遇到类似情况,一定提要认真核实工程量,实际涉及的问题是:在固定总价情况下,承包方为业主干多少工程量的问题。很显然,本案中,你公司并没有搞清楚这个问题。
  •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条款,调整工程价款。
  • 提三点建议:
      第一,实地考察一下现场,在此基础上做好工程预算,因为承包工程必然设计造价问题,只有做好预算,心中才能有底。退一步说,即便承包不上该项工程,也能为自己积累些经验;
      第二,规划一下施工组织设计,重点要预测一下承包该项工程所需的各种资源,包括:人、财、物的获得与采购途径、组织管理模式、业务工作流程、降本增效方式;
      第三,按计划组织施工,做好工程施工过程的各项记录,尤其工程变更事项的签证等工作。
  •   根据《合同法》第269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委托他人进行工程建设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发包人,完成工程建设的一方称为承包人。工程建设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原为承揽合同的一种,属于承揽完成不动产工程项目的合同。但由于建设工程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规模大、技术要求高等特点,因此,amp;lt;合同法)第16章对建设工程合同作了专门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承揽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不能是公民,建设人只能是经过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承建人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任务资格的法人。  (2)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大型的不动产项目,即基本建设工程,具有周期长、规模大和技术要求高等特点。  (3)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建设工程合同虽然贯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但由于其事关国计民生,因此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其订立具有较严格的程序。  (4)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承包人的追索工程款的时效与工期违约并无直接关系,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是针对发包人未及时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涉及本问题承包人的诉讼时效应从工程实际竣工后的合同约定完成结算期限之日起计算。  承包人的合同约定或实际竣工时间,均不能作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起算时间。索要工程款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是发包人应当支付而没有支付工程款。工程已经竣工,发包人应支付的是工程结算款。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1款的规定,承包人应在通过验收后的28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根据第33.3款的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结算书后的28天内审定并支付,也就是说,承包人实际竣工后的结算期限,应为发包人收到结算书后的28天以内,因此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应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的第29天起算。
  • 经协商一致,合同价款可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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