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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2年买的商品房,由于开发商少建一个单元,至今未给我房子。多次承诺退钱和给房都未兑现。我现在要起诉,可否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要求赔偿损失?损失额如何计算?另外对本条“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怎么理解?我是否可以房屋八年涨价三`四倍要求可得利益损失? 盼回音,谢谢.

其他 2017-01-15 21: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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