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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我租赁了违建房一小间(大概6平米),2011年10月在和房主签合(当时签了半年,到期后,我还在此房租住,他也没有给我再签合同。)同时,他以给我办暂住证、营业证,拿走了我的身份证,至今也没有归还给我,可是在2014年10月2日,他以我收养了两个小流浪狗为借口,要把我撵走(当时2013年8月,还是他和他的朋友让我养着流浪狗的)却没有想到他却以此找茬。我一气之下,就说:“是我上了坏人的当,你的朋友说他要,让我帮他先养着,可几个月后,他却说:没地方养,不要了。我没有办法,只好养着,我不会害它的。你撵我走,你有权,我也没有办法,我只有找房,找好了房我就搬走。这月15日我就搬走。”可是,我的身份证还在他那里,到了2014年10月15日,他不还给我的身份证,我该怎么办??我想:他不给我身份证,我就不搬走,知道他给了我身份证为止。他会强行暴力把我撵走的。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15-02-06 07: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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