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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企业所有债权人都可以进行分配吗?

其他 2020-05-09 16:50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您好,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债权按以下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 都有权利进行分配,但是有先有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可知,企业破产财产清算顺序如下:  (一)、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二)、破产财产的评估。这是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一般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  (三)、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 您好,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以下债权不得申报:
    1、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
    2、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3、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
    希望能帮到您。
  •   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间。限定债权申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地进行是必要的。因为,只有在债权人人数和债权数额业已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进行清算分配。  对债权申报期限的立法体例,有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两种。我国新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范围内的法院酌定主义,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 是可以进行申报的
  • 你好,是要申报,按比例分配。
  • 你好,可以进行申请报。
  • 你好,这种情况享有优先权的、
  • 所有债权人需要先进行债权申报,根据破产财产以及顺序进行分配。
  • 您好,申报的,合法债权可以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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