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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属集体性质的企业,后来改制后成为国有民营的企业,在93年单位与我们签定了两不找协议,每三年一续签,签了2002年就未签了,单位也未叫我们去续签,这期间如果单位要办理什么事还是电话通知我们去,可今年5月单位要我们去拿算断的合同,只给我们按每年591元计算,如果我们不签就视同离职处理,请问这合理吗?

改制重组 2010-05-31 12: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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