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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本人父亲肇事,致使一位老人死亡。法院判本人父亲(肇事者)赔偿对方,但本人父亲是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法院并做了调查名下无任何资产,故执行赔偿款一直从父亲的公益岗位中扣除大部分,2013年4月由于本人父亲身体不好,为了给本人留个房子便参与原单位(已买断)房改,11月份由于意外身亡,事后本人通过合法渠道继承房产。但后来原告人得知本人父亲过世后就觊觎本人名下的房产,多次向法院和执行厅申请要强制变卖本人现有唯一房产。本人现在打工月工资1700元左右,名下无其他资产。请问,法院有权利强制执行本人唯一房产么?本人现在也没其他住处?而且法院之前也做过调查本人父亲名下无任何资产,判决书也没写父亲死后要执行房产,这算不算是他们工作失误,现在完全不考虑本人实际情况,限本人一个月内迁出?有没有什么法律能维护本人合法权益?法律不是有规定不能执行生活必需的唯一房产么?谁能帮我解答一下?!!!

其他 2015-03-10 07: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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