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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一个同事以我现在任职的公司的名义承接了一个装修工程,我负责工程技术、质量、设计这一块,他负责与客洽谈、材料采购这一块。利润我3他7。签合同时,我现公司领导因怕担风险,口头示意我让我刻了假的合同章(把公司名称由某制品公司改成装饰公司);由我的同事出面签了合同。之后由于我同事控制所有的工程款并把给我预付款及部分工程款挪用,我和他出现矛盾,我撤出工程。现甲方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并且工程款被挪用,而且公司名称伪造,要追究我们的责任。请问这种情况,我们是否构成了金融诈骗。我在其中会承担什么责任。

金融 2010-06-03 12: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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