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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之前在商场租赁了一个摊位,{不是直接和商场租赁的}是和租赁户。他和商场租的,后来转租给我的。我们签合同的时候,其中有一条是这样写的,{中途乙方不得撤掉摊位,如果乙方撤掉摊位甲方不予退还剩余房租和保证金。}租赁期限2013年-12月-21日到2014年-21日-21日,可是我在2014年8月中旬撤掉了摊位,然后一直以报纸和58同城的广告往外招租至今。可是甲方在2014年的9月就把摊位推给了商场,我想咨询一下,这种合同行为算不算合同欺诈行为,我的房租交给甲方的事到2014年21日的,可是甲方在与商场所签署的租金是到2401年9月30号。我多交的房费他还不予退还,我想需求法律的帮助,谢谢。

其他 2014-10-15 16: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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