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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月25日提出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于二月一日确认受理,2月25日通知我5月4日开庭,然后在5月17日做出裁决,裁决我与原单位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后,原单位给我出具了于5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解聘证明。但为时已晚,已超过了我的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的期限。 在这期间,我也没有在原单位上班,但原单位扣押了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件,拒不为我办理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件的单位变更注册,导致我不能从事监理工程师工作,并导致我的证件作废。我不得不在两个月过后重新申请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 请问各位专家,我有理由要求原单位支付这期间的工资吗?或者是有理由要求原单位赔偿这期间的工资损失吗?法院会受理吗?能胜诉吗?

诉讼 2010-06-01 06: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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