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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份入职现在辞退,赔偿金按照2008年开始算,这合理吗

其他 2014-10-16 20:42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不合理的。发生争议之后,先协商,协商不成,那么建议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协商不成,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仲裁。
  • 您好!我是王传巍律师。从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到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止,故不合理。如需帮助可电话详谈。
  • 合理,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开始实施的,补偿是从那时候算起的。
  • 不合理,应该从2003年11月计算
  • 您好,建议请律师代理仲裁.
  • 单位辞退的分类:1、 劳动合同终止不再续签的,经济补偿金自2008.1.1开始计算;2、 协商解除、因病解除、因经营困难解除等等均自入职开始计算,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超过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以社平3倍支付,并且最高补偿12个月。
  • 你好 合理。
  • 你好,协商不成可到劳动部门投诉或仲裁
  • 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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