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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丈夫在我反对的情况下隐瞒我和别人合作开酒吧。当时3个合伙人签了一份协议,按50%,40%,10%的股份分配,我丈夫占10%由于无资金当时由占50%的股东先垫付,等酒吧开张后赢利部分来付10%的股份。酒吧与签约的房东由于水电一直不能接入,酒吧装修完毕后无法开张故把房东告上法庭,法院裁判房东方败诉,赔偿130万给我们。但此赔偿一直没追讨回来。在法院裁判前占50%的股东找过我丈夫,要我丈夫写下一张129000的欠条,欠条内容为酒吧投资款。当时第3股东在场。2008年一天占50%的股东突然打电话给我丈夫要上家找他,这天中午我丈夫刚喝了酒。占50%的股东要求重新写一张欠条,理由是好向老婆交差。金额由原来的129000元变成120000。但是欠款用途没写,当时无第3方在场。现在50%的股东把我丈夫告上法院要求偿还120000元。法院裁定我老公败诉。我想请问在我老公喝酒和无第三方证明当时我老公是否清醒的情况下写的欠条,第二份被修改过的欠条是否有法律效应。

其他 2010-06-01 11: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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