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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司法解释

刑事辩护 2014-10-22 09:54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您好!。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增加:“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条的罪名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罪论罪”。 如需帮助可电话详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二十三、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 你好,可以在网上搜到的。
  • 你好,建议你百度;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 你好,可以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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