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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业主已签订一销售合同,我方邮件通知供应商备货,但一直未和供应商签约,目前业主提出退货,但供应商以为业主定制为由,且已安排备货,发生费用,要求我方赔偿,其主张双方有邮件确认备货事由,满足要约和承诺,邮件有合同效力,起诉我方,我方已收到传票,应如何应诉?邮件的记录可否等同合同的法律效力?请教!

其他 2018-02-26 01:24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当然有法律效力,你们不能以合同不成立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只能想别的办法。如果赔偿了供应商,倒是可以违约为由,要求业主赔偿你们的损失。
  • 邮件的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温馨提示:建议委托律师,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如您满意我的答案,请采纳。
  • 《合同法》第52条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一条款属于合同法的强制性条款,就算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内容,如果违反了《合同法》的这一规定,都应无效。
  •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补偿方式因解除合同原因而异。
      一、劳动者严重违法违纪,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没有补偿,相反,公司可以主张劳动者赔偿损失。
      二、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公司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中,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还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三、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本人工资)。
  • 民法总则共调整了6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分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部分无效、部分有效。
  • 当然有法律效力
  • 您好,有法律效力的

  • 对方的不予认可。。
  • 有法律效力.,,
  • 邮件的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邮件如果确实有认可的问题,那么邮件有效的。
  • 邮件记录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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