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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年我与前妻离婚,法院判决每月300块生活费,医疗和教育费共同承担.孩子归她,后来她把孩子送到我这里生活.一直到08年初.07年时,我们签订了一份协议,即08年后孩子交还给她抚养,我不用付任何费用.但出于人情,我08年至今天,每月都给了300块生活费.请问这份协议还有效吗?我给生活费的行为是不是属于没有履行协议呢?

离婚 2010-06-01 16:1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有效,你付生活费是从法律上讲是属于你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律也不禁止,从情理上讲是对你孩子履行了你做父亲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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