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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2014年9月15号进入一家公司,当时签订的合同是3年,包括3个月的试用期。10月17号的时候因为一些原因(有我自己的疏忽,也不排除有其他工作人的疏忽)跟科长吵架,然后急起来就说要辞职,接着那科长就说那马上走,我说你马上批我就马上走,然后我就提交了辞职报告(当时是17号晚上19点30分,本周周末双休),接着我就说我在系统提交了辞职报告,周一上班过来办理离职手续。18号早上,科长叫其他人跟我说,叫我周一不用去办理手续,直接自离(原因是我给公司造成了很多损失)。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请问我的离职手续、工资公司应该结算给我吗?谢谢

其他 2014-10-18 18: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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