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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8月29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9月2日同意受理并决定9月24日组成独裁庭开庭审理,直到十月8日裁决书议定,本人于10月17日电话催促(当时电话里称还没有结果正在商量)后,而在10月17日13点40分,仲裁委却打电话通知我亲自到劳动局领取裁决书,裁决书上有注明如申请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以10月8日,还是以10月17日作为仲裁生效日?而且仲裁结果劳动者伤不起,这是人民的劳动局吗?应该是用人单位的劳动局?还有没有劳动者的合法地位?

仲裁 2014-10-18 16: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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