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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做了7年多时间,一直遵守职业道德,工作很努力,也没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没给公司带来损失,还获得过公司优秀员工奖。现公司领导不想用我,前天一个电话就让我停职,总经理告诉我必须走人。我想知道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给我什么赔偿才合理合法。我在07年5月份入职,07年和08年,公司象征性的让我们签了劳动合同,14年4月份补签了14年的劳动合同,09-13年都没有签劳动合同。公司从14年7月开始为我们买住房公积金,每月65.5元,公司有一年半没有按规定为我买社保,所买社保都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买的,这些情况是否合法,是否要给我补偿。特向热心的律师朋友咨询,如有需要,本人将请律师来处理我与企业的劳动赔偿事宜。

其他 2014-10-19 09: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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