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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合伙,准备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普通合伙人出资5万元,乙是有限合伙人,出资2万元,丙是有限合伙人,以其名下价值10万元的汽车为出资,丁也是有限合伙人,以其拥有的发明专利,价值10万元为出资。后该企业经营良好,甲、乙、丙三人研究决定扩大生产,于是在未得到丁同意的情况下,贷款50万。随后3年里,该企业转型失败,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银行于是将该企业告上法庭,但是丁声称,其他三人是在未得到他同意情况下,进行的贷款,其所产生的债务,他不应该承担责任。原告:银行被告:丁我是丁的辩护人

刑事辩护 2014-10-19 12:3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委托律师处理。
    【追问】因为我们经济法学科,开的模拟法庭,要找出有利的证据来证明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应该对公司的债务赔偿
  • 你好,建议合伙人之间协商解决。
    【追问】有没有什么规定,丁不用偿还债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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