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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和前妻于今年7月份在石景山法院办的调节离婚,孩子(6岁)归我抚养,女方不用付抚养费,但房子问题没彻底解决,想咨询一下律师。房子是我和前妻及小孩在09年在石景山申请的经济适用房,今年4月份可以领办入住了,前妻是北京户口,小孩是北京户口,而我不北京户口并且也没有购买北京房屋的资格,当时女方在法院说了房子她不要给我和孩子,当时房本也没下来,听开发商说房本3年左右才能下来,所以法院只能判给我居住权,判不了所有权。由于房子的首付和现在的按揭都是由我来承担,但关于房子的手续和贷款的手续都是只有她的名字,我怕哪天房本下来且满5年后她会把房子的卖了,那时都后悔来不及了,所以我想问问现在没有房本的情况下能去公证处做房子的公证吗?如果不行的话将来这个房子能过户到我或者孩子的名下吗?怎样才能把这套房子保住呢?

其他 2017-08-25 14:06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搜集好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的证据,协商不成,起诉解决,详谈电话或短信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建议您起诉解决
  • 离婚后买房首付怎么认定?
    当事人的房产是不是首套房和离婚多久没有直接的关系,主要看当事人的名下有没有房产,如果名下没有房产且没有购房贷款记录,再买房算首套房,如果名下有房产或名下有购房贷款记录,再买房算二套房。条件如下:
    1. 当事人是否是首套房和离婚多久没有直接的关系,要看在婚姻存续间,是否以共同还贷人的身份有购买房产的经历,如果是共同还贷人,那不能算作是首套的房。
    2. 离婚后当事人的名下有没有房子产权,如果当事人的名下有产权,不管离婚多久,都不再享受首套房待遇。
  •   离婚房产过户首先需要办理离婚房产析产,离婚房产析产是离婚房产过户免征契税的证明。如果不是因为离婚分得的房产,在房产过户时就需要缴纳契税。办理完离婚房产析产手续后,就可以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离婚房产过户手续,具体的过户流程有:
      (1)、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无需办理公证;
      (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
      (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交50元登记费;
      (5)、取证。
  •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搜集证据,诉讼处理
  • 你好,没有房本无法公证;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以过户,最好提前与前妻达成协议。
  • 你好,建议委托律师为你代理
  • 你好,可以搜集证据,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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