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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贵州一矿山企业安全环保部工作人员,我单位在从事野外钻探过程中,因人员不足,雇佣了本地一名男青年(1976年生)从事钻探作业,并签订了用工协议(约定了月薪850元),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金,用工不足一年,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该青年遭受机械伤害(脾脏破裂切除),现已经痊愈出院,后经地方相关部门鉴定为6级伤残。其本人提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予一次性处理并终止用工协议,我依据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十六条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上年度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88.23元;这又与第二十四条相冲突。还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公致残被鉴定为六级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本人工资,这不又与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冲突了,我感觉很矛盾,请给予指导为盼。

其他 2008-10-16 23: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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