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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7年-2008年7月交了百分之九十的房款,购买一套安置经济适用房由于经济出现了困难2008年8月,我把房卖给了朋友,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在合同中约定房屋买卖合同一旦签字并经公证后即产生法律保护作用,自合同签订并经公证后才生效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对方已付我百分之八十五房款,我在协议中同意2008年底交房,由于开发商房屋有质量问题,至今也办不得房产证,合同至今也没有去公证,合同中约定三年后再过户,2010年六月我要求撤销合同,请问此合同是否有效

其他 2014-10-21 09: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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