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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新疆巴音郭楞州的人,2003年6月和我自家一个侄儿,还有他的朋友一起去新疆吐鲁番地区托克逊县辖区,干修高速公路护坡,合同书是我侄儿和他朋友签的,我是投资设备和人员、生活用的一切,由我侄儿和他朋友在工地管理,在工地干活的还有我的外甥,我也很少去工地,【因为我离那很远,还有我自己的工作】,一个多月过去了,我的小舅子就和我去工地看看干了多少活了,去了以后工人给我反映了他们在工地的一些不愉快的情况;说‘在工地没有水吃,也没有菜吃,多次给我侄儿说了他不管’,工人心里就不高兴,也不想干活了要算账,我就和我侄儿他们一起算账,算完了,我侄儿说没有钱,当时合同是他签的,工人就要走,我侄儿和他朋友就不愿意就发生打架了,把我侄儿和他朋友打伤了,我侄儿和他朋友就告我、我外甥和我小舅子抢了他们的手机和4000圆现金;在当地就立案了,还网上通缉我们,我们被羁押到XXX县看守所,我把他们的医药费付了,23天后,取保候审释放,也没有给我们释放证。我也没有去找司法机关;请问现在还可以找吗?这样会不会给我们赔偿?

案件执行 2010-06-02 23: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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