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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14年3月份加入一家民营企业进行科研开发工作。一开始签署劳动合同的时候签过一份非常简单的保密协议,当时规定是离职3年之内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开展与目前公司相同、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那个时候因为对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一无所知,因此就签了。可是2014年10月20日左右,公司又出台了新的保密协议,让每个员工都必须签署。这次仔细研究了相关条款,并且对照网上的一些回答,我认为这份条款不是十分合理合法的,但是又怕因为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而造成误读,因此想咨询一下专业人士。保密协议里的部分条款如下(主要是包括离职与竞业限制以及违约责任):3.离职与竞业限制鉴于乙方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对甲方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因此乙方同意甲方按下列第1种方式执行乙方离职的处置:(1)乙方不论以何种原因离开甲方,自离开甲方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开展与甲方相同、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不得在从事与甲方相同、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的任何第三方工作或为其提供咨询、其他协助或服务,无论全职或兼职、有偿或无偿。(2)乙方应提前//个月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在此期间,甲方有权调动乙方的劳动岗位,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调动岗位时,乙方应当将所保存保管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全部移交给甲方指定的接受人。4.其他重要约定:4.1作为乙方承担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在乙方任职期间,甲方已在每月发放的月薪中以该员工月工资10%的比例支付了补偿金。(这一条我要解释一下,签署劳动合同的时候,工资约定为税后10000,但因为公司要避税,因此合同上写的工资只有2000多块钱,所以每个月公司支付的所谓补偿金只有200块钱左右,而且从来也没有工资明细,不清楚这笔钱是否真的支付了)。4.2乙方是否在职、劳动、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乙方保密义务的承担;乙方保密义务期限同甲方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4.3双方约定,因乙方违约所造成的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名誉损失以及由此造成的第三方的全部损失等。5.违约责任5.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当:(1)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立即停止所有违约行为;(2)按照甲方的指示,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减少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不利影响;(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如果甲方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应当继续承担相应赔偿责任。(4)支付甲方处理乙方违约而造成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差旅费、诉讼费等。5.2如乙方离职按照第3条第(1)方式执行的,除按照5.1条执行外,应当:(1)全额返回已发放的补偿金;(2)按照已发放补偿金的50倍额外支付违约金。5.3乙方违反份协议造成甲方经济和名誉损失的必须全额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可得利益、预期利益及名誉损失。5.4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劳动或劳务合同,不予任何补偿外,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和所有的经济损失。5.5特别约定:乙方离职后联络劝导、劝诱甲方在职人员或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科研、技术、商业、销售及管理等人员信息导致上述甲方人员离职、流失的,除按照5.1条约定执行以外,额外向甲方支付100万元违约金。请专业人士帮我解读一下这份保密协议,是否合理合法,谢谢了!

其他 2014-10-22 15: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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