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事业单位的职工,于2008年5月22日使用工资卡帮朋友担保贷款购买挖掘机,为期一年。贷款到期后被担保人未偿还,2009年8月26日贷款方信用社申请法院作出判决,从我的工资卡中扣除贷款本息。至2010年12月28日还清。被担保人后来偷偷卖掉了挖掘机,但拒不承认卖的挖掘机,也以没钱为由不偿还借款。现在、我认为贷款方信用社是有过错的,能不能追究他们的过错,或者追究到什么程度。1、我们原本是担保方变成了借贷方;事情是这样,被担保方(用款人)需要10万元贷款,但是信用社规定5户联保的形式而且保一户最多只能贷3万元,当时信贷员与被担保人就把贷款方式变通了一下,分给了我们做担保的4户,其中3户每户贷3万元、一户贷1万元,共计10万元。这样被担保人却变成了我们4户的担保人。我个人认为信贷方的过错有3;1、我们既然是贷款人自始至终没有接触到这笔贷款,只出具了身份证,私人印章。2、用款人无任何抵押却1人为4户贷款人担保。3、我们4户贷款人互为贷款人和担保人,违反了信用部门的规定。2、贷款到期后,用款人的挖掘机并没有卖掉,信用部门不去追缴用款人却直接申请法院,扣我们的工资款,而且是全额扣留。是否妥当。3、由于用款人购买的挖掘机一直在外地作业,直到听说用款人现在已经把挖掘机卖掉,又不承认卖掉并且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后,我们才怀疑是否是信贷员与用款人串通坑害我们。跪请专家指教。注;我们贷3万元的到期后共还的本息46834.50元,用款人已给我们出具借条。
债权债务
2014-10-22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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