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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为一个法人组织,与被告存在经济合同关系,属发包方和承包方关系。由于被告与原告离婚后,因夫妻续存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一事诉讼法院,原告要求我方作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请问,什么叫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符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又有哪些?

合同纠纷 2008-02-23 14: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我国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意义在于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是非,简化诉讼程序,有效利用审判资源,防止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
  • 同意长沙市陈律师的意见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审理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是完全独立的诉讼当事人,不具有与当事人相同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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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什么叫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符合其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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