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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委托B为其担保最高限额1000万元,签订《委托担保授信合同》一份,之后A、B、C签订《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一份,由C为A向B就前述担保提供最高额1000万元的抵押反担保。然后A分别与D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金额500万元,与E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金额500万元,这两笔借款均由B为A提供担保,合计担保已达《委托担保授信合同》约定的1000万元。问题就是这个《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合法么,借款主体为一人,放款主体为不同的人,担保人主体为相同的人,一个最高额覆盖两个借款人相同而放款人不同的状况,是否合法。我的理解是,最高额的性质是:一定期限内,最高限额,将要连续发生的,所以放款人不同但借款人相同,担保人也相同,反担保是为借款人提供的,放款人不同没有关系。您的意见是什么,希望各位律师抽空指点一下。万分感谢!第一次在这上边提问,实在没有分可供悬赏,十分抱歉。

抵押担保 2014-10-23 15: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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