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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8年经卫生局批准,开办了一个个体诊所,本人承担法人和负责人,(本人是护士),2010年医疗体制改革,护士不能承担法人和负责人,卫生局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可以聘用条件合格的医生承担法人和负责人,由于特殊原因,本人就将当时的聘用医师推荐为法人和负责人,并双方口头商定,如果本人或者本人老公考上合格证件,就将法人和负责人原转给本人或者本人老公,我老公于2012年考上合格证件,想将本诊所的法人和负责人原换成我老公,经卫生局请教,卫生局的答复是现法人同意,可以将诊所转给我老公,因为从2010年起,诊所的一切经营管理都是我的,(包括人员工资,药品经营,安全管理,包括法人的工资都有我发)。诊所的装修,基本设施都是我做的,现在跟他(现在的法人)协商,他不同意换法人,也不给我签字,我是要回我的诊所的,律师,我现在通过什么途径要回我的诊所?谢谢律师!

其他 2014-10-23 17:3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是否有什么证据呢?
    【追问】原法人是我 有营业执照 行医许可证的复印件 再就是口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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