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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XX集团的一名职工,其公司是国有企业,利税在XX一直保持前四位.2007年11月6日市政府突然确定由私有上市XX集团,且未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孚日延长托管时间一年之久.2008年5月4日电话通知我在家等消息,只发基本工资.8月10日电话通知我必须在11日下午4点前作出决定否则厂里概不负责.其中有一项可以选择失业..选择失业的必须在14日以前去登记,否则没有经济补偿.我来不及仔细考虑情况下被迫选择失业登记. XX集团虽然是XX业,但工人工资低,领导工资太高,工人工资只有500-600元,XX团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支付给工人.我工龄16.5年才给10000元,也从未和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加班工资从未支付,电化厂是化工企业,特殊工种从未办理,计算工龄未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计算.,住房公积金从未办理.国有企业解除合同生活补助费未支付.企业月平均工资是1100元.我想咨询经济补偿,加班工资.工龄计算问题.特殊工种问题.住房公积金问题生活补助费问题.请尽快答复.非常感谢.

改制重组 2008-10-17 10:3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应发给国企职工生活补助费。这里的“生活补助费”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等同。是当时国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国企职工的一种特定救济,适用原规定的领取生活补助费的,不再适用一般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二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三是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四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五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第二、四、五种情况,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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