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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教一下,我属于国营改制有限公司,现在单位把厂房租赁,工人放假在家,然后又有信函通知你上班,但是工作是在租赁的单位做临时工,工作时间是10个小时,并且没休息日,原单位给缴纳保险,我们感觉不合理,有权拒绝单位下达的信函吗?信函的内容是接到信函三天内必须去,如果不去视为主动放弃就业机会,并在一个月内办理解除合同,我签的是无固定合同。单位这种做法违 法不?,单位有权把自己的工人都解除吗?我们该怎样维护我们的权利。谢谢

其他 2008-10-18 06: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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