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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于2005年盖新房,将此工程轻包给工程队,未写书面协议,是口头与包工头达成协议的。在工程快要结束的时候,就是在给地面、厨房、卫生间铺瓷砖时,就剩三个工人干活,其中一个被陌生人用砖头打伤,肇事人逃跑。当时家人都不在场,据受伤者说,是在街道上的人突然跑进来将其打伤的。受伤者后来将包工头和我家一起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包工头竟然说是我家直接雇佣的受伤人员,说是他(包工头)给介绍的,说给地面、厨房、卫生间铺瓷砖不再承包范围内,因无书面协议,我们只能提供与包工头的几次收款证明,另外其他两个工人因为与包工头是亲戚,也出庭证明是我父亲雇佣的他们,但原告(受伤者)不承认,他在起诉书上也写明是受雇于包工头给我家干活时受伤的。受伤者脾摘除,好像是七级伤残,要求赔偿10余元,请问各位律师到底应由谁赔偿,我们该怎么办,谢谢

其他 2009-02-20 17:5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应该由侵害人即打人者赔偿,另本案非从事雇佣劳动过程中基于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我认为你不应承担责任。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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