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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教师(小学高级8级岗位),2007年我县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县人事局发函抽调到“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网络管理,所有的人事、工资关系仍然在学校,每年也在学校参加了“年度考核”,同时也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要求和学校签订了“聘任合同”。2009年1月1日教师实行“绩效工资”制度,我县教师也在2009年10月补发和正式实行了“教师绩效工资”。在搞“教师”绩效工资“核定时,人事、财政部门也把我纳入了教师岗位进行了核定,并由财政按”教师相应的岗位核拨了我的“教师绩效工资”。此绩效工资已全额下拨到了我的主管部门“教育局”,但教育局至今将我的“绩效工资”卡下不发放给我。 请问律师:他们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我认为:应该足额具实补发我的绩效工资。 为此,我想通过法律手段要求我的劳动合法权益;要求政府(教育局)补发我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的“教师绩效工资”。这是可以的并使有法律依据的吗?请律师予以帮助。谢谢!

行政诉讼 2010-06-07 17: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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