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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外省的建筑公司在我省有个办处,一切事物全权委托办事处刘某负责处理,该办事处负责人在本省中标一修路项目,但在签订合同时是施工方以该公司的名义直接与指挥部签订的,并且是使用了私刻的该外省公司公章,合同签订后,施工方又刻制了一枚该公司某某项目部的印章,之后进行了施工,该总公司对本公司中标该项目无异议,但声称并不认识该施工方,一切事物是由办事处刘某负责处理,请问,施工方是否构成伪造印章罪,谢谢。

刑事辩护 2014-10-26 19: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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