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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农村村民张某与李某1970年结婚,育一子二女,李某为独女。1990年张某婚外恋间接致次女夭折,随后其与李某离婚。1991年张某与婚外恋(20岁)结婚育一子,2000年按揭购一新房。2014年,65岁的张某有劳动能力,前妻所生长子为其购买社保,2010年开始领工资,估计600元左右。后妻44岁预计约收入3000元,幼子大学毕业有工作预计约收入2000元左右。张某前妻长子月收入6000,家庭月收入10000元,与岳父岳母一起居住;张某前妻长女与公婆一起生活,有三个孩子,做生意破产。请问张某若要赡养费,三个子女如何计算及分摊?

离婚 2014-10-25 10: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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