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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金融机构内部安全防卫系统工程研发的专业合法公司。2012年11月的一天,公司业务员靳某、刘某在咸阳与另一公司业务员在饭店吃饭、洽谈业务时,经该业务员介绍认识了某某区公安分局内保科科长唐某。唐某得知靳某、刘某的身份后,声称其朋友管某的舅父有背景,通过其朋友管某能为秦亚公司联系到xx工商银行人民路办公大楼的安防工程,该工程造价几百万元。见靳某、刘某非常感兴趣,唐某声称,只要秦亚公司预付工程联系费10万元,就能为秦亚公司联系成功。后经讨价还价,唐某答应如果该工程联系不成就将联系费10万元如数退还。   靳某、刘某返回公司后即将上述情况报告给公司法人代表顾某,由于安防工程利润可高达20-30%,顾某表示同意,并于第二天和靳某、刘某一起带着10万元现金来到咸阳唐某办公室,将10万元现金交给唐某。唐某清点后,说其朋友管某就在隔壁房间,因怕影响不好,不愿与顾某等人见面,并以此为由携款离开,约10分钟后,唐某返回时交给顾某一张欠条,上面署有管某签名和时间,欠条内容为:   “欠条   今借唐某某10万元,用于为秦亚安防有限责任公司联系xx工商银行人民路办公大楼的安防工程,该工程造价不低于人民币贰百万元。如工程联系成功欠条收回,如果联系不成,定于贰日内归还欠款。   管某某(签名)   2012年11月19日”   顾某等人见欠条上未表明10万元钱是秦亚公司的,就要求说明,唐某无奈之下,只好在欠条下方加注一句话:“此款由秦亚公司提供,本人经手”并签名,加注了日期。   两个月后,靳某、刘某从别处获知xx工商银行人民路办公大楼的安防工程已经由其它公司承建,就向唐某要求还钱,唐某却以该款项系管某收取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归还,引发纠纷。

离婚 2014-10-27 10: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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