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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点事向向您咨询一下,我原是一名济南市银座商城的一名员工,2008年6月份至9月18日在5楼ESR服装做销售工作,在工作的一个月期间我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员工劳动合同,但因工作当中别的员工打架,解雇了所有的员工,(打架与我无关)我想咨询一下,我们签订的这份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起到什么作用,公司以我没通过试用期为由不同意赔偿我相应的损失,但是我们签订的合同当中写明试用期截至到2008年8月11日,就算我没有通过试用期,为什么还要我干到9月18日呢,还是说因为他们公司找的种种理由呢,我也不在乎公司会赔偿我多少,我就是想知道,签订劳动合同还有什么用处,上班期间加班从没给过加班费,但是合同上也写明了加班期间应付加班费的,但从来也是没给过的,劳工合同法我看过了,公司解雇我的理由好多没有履行合同法的要求,,这种合同对我们还有什么作用,我有权利提起诉讼吗?

仲裁 2008-10-18 07: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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