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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丈夫在妻子不知情情况下将夫妻共同房产过户给他母亲请问诉讼理由是什么

离婚 2014-10-29 09:53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这个规定,这个事情的处理结果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这套房屋是不是夫妻共有财产;二是丈夫在处分这套房屋时是否取得了妻子的同意,或得到了妻子的默认;三是丈夫的母亲取得这套房屋属不属于善意。如果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丈夫处分房屋时没有经过妻子的同意,丈夫的母亲取得这套房屋又不属于善意,那妻子是可以请求确认丈夫处分房屋的行为无效,从而追回这套房屋。妻子也可以选择不追回房屋,而要求丈夫赔偿自己的损失,一般来讲就是当时房屋价值的一半。
  • 你好,属于专业问题,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 你好,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回。
  • 你好,要求撤销过户行为。
  • 你好:起诉解决,告他侵权
  • 你好,建议委托律师搜集相关证据,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最大限度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 撤销权之诉,把原来的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合同撤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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