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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律,您好!我于去年3月6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一年)的甲方為A公司,可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B公司的第一分公司,A、B及第一分公司的法人代表都是同一个人,且三者都在同一地址办公,第一分公司只是具体的劳动场所。一年的劳动合同终止后,公司再未与我续签合同。之前的合同文本一式两份也都在公司,本人签完字就再没见过。2014年9月21日,本人正式离职(因公司原因,被动辞职的)。在此一年半的时间里,公司也未给缴纳过社保。现本人要申请劳动仲裁,请问:①A公司、B公司、B公司第一分公司哪个才是被申请人?②能否要求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③合同约定的10天带薪年假(一直未安排休过)的相应工资报酬,还有吗?④公司网银发工资的短信工资条,可否作为在仲裁立案的证据?暂时就这么多,麻烦各位大律在百忙之中给以指点迷津。在此谢过!谢谢!

仲裁 2014-10-29 16: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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