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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2014年1月从原公司辞职(因为有发明专利属于新公司的产品范围,老板希望专利权归属新公司,故应原公司要求辞职)进入新公司(新公司是原公司的老板新开的公司,从事不同的产品生产),2014年9月份我从新公司辞职,辞职后公司要求我遵守两份竞业限制协议(两份协议都是签订入职劳工合同时一起签的),即原公司、新公司的两个行业都不能从事,而从2014年1月至9月期间,原单位没有给予补偿金,从9月辞职后,单位要求我遵守两份协议,只给予1份补偿金,他们的意思是新公司继承了原公司的一切(但是我先后签订了2份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另外,协议中补偿金的算法是除了岗位津贴和绩效奖金之外工资的50%,而实际发放的补偿金是基本工资(武汉市最低公司标准)的50%,请问,如果通过劳动仲裁的话,最后结束会如何?我的实际应发工资是7570元(未扣社保个税等之前,有工资条),他给我实际发的补偿金是900元

刑事辩护 2014-10-30 13: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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